鼓楼实验中学
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 >国家法规
南京市鼓楼实验中学章程

作者:glsyxx 发布时间:18-03-07

 

南京市鼓楼实验中学章程

 

第一章      

 

第一条 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国务院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教育部《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》(试行)和民政部《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 本教育机构名称:南京市鼓楼实验中学。

第三条   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:南京市鼓楼区北圩路129号。场所属于租用,邮政编码:210029。

第四条   本教育机构举办者:南京石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,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法人。

第五条   举办者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。

第六条   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: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

第七条   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: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

第八条   本教育机构在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后,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,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九条   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凡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违背的行为,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。

 

第二章      性质、宗旨与办学类型

 

第十条    本教育机构性质:属于公益性、教育类民办非企业(法人)单位

第十一条  办学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培养具备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素养,又具有国际视野,人格健康个性鲜明,有益于社会、国家、民族的新时代公民

第十二条  办学类型:属于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;

第十三条  办学范围:初中;办学的规模:8轨(年招生量350人,办学的层次:初中;办学的形式:全日制授课。

 

第三章   组织与职权

 

第十四条   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。

第十五条   理事会的产生方式:由举办者或其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组成。人数:7名。任期:每届任期4年,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六条   理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在理事会成员中设理事长一人,由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七条    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,由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。

第十八条    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。

第十九条    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: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。经1/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,应当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召开会议,应于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,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二十条    理事会行使的职权:
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
(三)制定发展规划;

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;

(五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
(六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  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:在理事的人选中推举产生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主要负责人校长应是决策机构成员。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,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、解聘或变更,并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
第二十三条   主要负责人校长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,对决策机构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;

(三)聘任和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五)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;

(六)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。

 

第四章    法定代表人

 

第二十四条   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:孙汉洲,家庭住址:鼓楼区**********,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******。

第二十五条  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,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。进行离任审计后,经本教育机构理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后,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 

第五章    资产与管理

 

第二十六条   注册资金:400万元。本项资金来源:南京石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。

第二十七条   其他出资方式

第二十八条   资产性质: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。

第二十九条   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编制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三十条    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与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

第三十一条   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,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   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
第三十三条   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,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,不得挪用办学经费。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

第三十四条   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、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,订立劳动合同。

 

第六章      章程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五条   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,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,须由决策机构提出,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,再行章程修改程序。

第三十六条   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,须经决策机构理事会经2/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   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、纪要等文件,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   变更与终止

 

第三十八条  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教育机构理事人员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。

第四十条  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(包括学校名称、办学类型、办学范围、校长、注册地址、注册资金等),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,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 

第四十二条  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。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终止程序,提交终止清理方案,报审批机关批准,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,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三条   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,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,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。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依法处理。

第八章        

 

第四十四条    本章程于201659日经南京市鼓楼实验中学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五条  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鼓楼实验中学 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    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理事会成员签名: